2011年7月24日 星期日

罪刑法定主義

這篇是這個blog的第100篇文章,
為了紀念, po點專業的文件吧~ :)

根據wiki百科

罪刑法定原則,又稱為罪刑法定主義,乃是大陸法系刑法學上之重要原則。例如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一條規定「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,亦同。」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條「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,依照法律定罪處刑;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,不得定罪處刑。」具體呈現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旨。部分海洋法系國家如美國等亦有類似規定。


看嘸… XDD

所以又去google了一下~
看到流蘇飯糰的網誌內容,好像比較好懂~
以下摘自blogger流蘇飯糰

懶人版

簡單來說就是,對於犯罪要科處怎樣的刑罰,均必須在行為之前透過法律明確加以規定。刑事法律若是沒有明文規定則無犯罪或刑罰可言

長篇大論版
什麼是罪刑法定主義呢?簡單來說就是何種行為構成刑法上的犯罪,以及對於這些行為該予以怎樣的處罰,均必須透過法律加以明確規定。
法條是依據刑法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,亦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」
 
根據某專業人士的說法,「沒有違法就是合法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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